疫情之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发布时间:2022/5/17 14:39:39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300


导读:当前,新冠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时期,为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我们梳理出企业复工复产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点进行提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平稳有序。


01

民商事诉讼风险提示


(一)关于合同履行方面的提示


1、疫情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疫情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如何应对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1)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主要是疫情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以及各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痕迹(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


(3)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企业可就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困难向相对方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争取获得合同相对方的谅解;协商一致的,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4)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企业应先看合同约定,合同中如果对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如何履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裁判。


(5)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准备。如合同相对方发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则应及时与对方沟通,以明示的方式同意或拒绝。如不同意解除合同,可就对方的解除权提出异议,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二)对于缔结合同方面的提示


1、因疫情导致无法当面签订的合同,缔约双方可以采取邮寄合同文本、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完成合同签订。


2、针对疫情发生后即将签订的合同,一般认为缔约双方对合同后续是否正常履行已有相当预期,通常不能再以疫情因素为由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复工用工方面的提示


1、依法依规做好企业复工安排


行政机关有关延迟复工的通知,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否则相关企业或个人可能会被处予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2、审慎处理劳动关系


(1)关于用工安排。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关于工伤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关于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5)了解政策支持。例如,近日,泉州市出台《泉州市全力抗疫助企保民生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多举措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其2022年度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准予企业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



02

刑事风险防控提示


企业应避免因下列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一)如企业有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等情形的,有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如企业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 价格管理等规定,有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形的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三)如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有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等情形的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四)如企业生产、销售伪劣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


(五)如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罪名。


(六)如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后果的,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03

诉讼程序风险提示


(一)关注相关法院公众号,了解各法院就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服务工作的安排,以便企业及时作出调整。


(二)疫情防控期间,出行有受限的,如需行使起诉、答辩、举证、上诉、执行、申请再审等诉讼权利的,要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或者依法申请顺延期限,防止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影响权利的行使和实现。


(三)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倡导线上参与诉讼活动,各企业如有诉讼需求,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渠道咨询相关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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