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欠条没有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起算?

发布时间:2024/4/26 10:10:50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242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债务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欠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形,甚至是有些当事人基于过往交情连买卖合同都没有签署,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那么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起算呢?

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最高院分别对山东省高院和广东省高院有两个截然不同的个案批复,且两个批复均为有效状态。这两个批复分别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以通俗的案例来说,就是假设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收到货后,立即付款,结果收到货后,买方没有付货款,出卖方同意让写了一个欠条,而且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这个欠条的诉讼就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计算时效了,比如2023年2月10日出具的,时效的起始期限就是2023年2月10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最晚应在2025年2月9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对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则批复,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不同的案情作出认定和判决,不能一概而论,应注意区分和掌握:
1. 最高人民法院[1994]3号批复的前提条件是供需双方当事人原来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但需方收货后又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需方书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又无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 如果供需双方在交易时,并没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而是需方收货后只给付部分货款,经供方同意,需方向供方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就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只能认定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发生后双方同意不立即清结货款,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因为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出卖人在履行交货义务后,有向买受人收取货款的权利;买受人获得货物权利后,有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单务合同,即出卖人只有收款的权利,买受人只有付款的义务。由于欠款条未明确还款时间,但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和欠债还钱的公序良俗,债务人有随时履行还款的义务,债权人也有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的权利。只有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权利,而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还债义务之时,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此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此该情形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关于从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就能够理解最高院为什么在关于欠条诉讼时效的两个批复中,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法复[1994]3号批复中,双方的交易习惯是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此类即时结算的合同纠纷并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在欠条形成之日起,原告就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了损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无法确定原告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结语
综上所述,如果双方当事人合同有明确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而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那么在此情形下,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合同中既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所写欠条亦没有还款日期,在此情形下,无法无法确定原告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诉讼时效则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由此可见,关于未标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的案情情况,最终判决结果也会不同,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案情情况进行分析,综合确定欠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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