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律师成功代理某著名英语公司高管妨害公务一案

发布时间:2013/11/7 9:13:11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4072

引子:

某著名英语公司(下简称L公司)高管在白云某酒店因失窃问题与酒店方有摩擦,后民警到场出警后,L公司几位高管仍情绪激动,现场有推拉的冲突行为。广州各大媒体对此事进行了大量报道,L公司品牌形象遭到严重破坏。

L公司高管向同福所主任李明华律师寻求帮助,在李律师帮助下,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基本达到“关多久判多久”,即判处的拘役刑期基本与其羁押期限相同。


案情介绍:

2010年8月某天,某著名英语公司高管八人在某酒店,因为失窃赔偿问题与酒店方发生纠纷,引发双方推打。后民警冯某接报到场出警时,高管八人与民警及酒店员工产生了推拉,后陆续有其他民警赶到支援时,仍有冲突发生。当场,民警冯某及三名酒店员工受轻微伤。


案情分析:

一、 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认定妨害公务罪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同时对被侵害对象的行为也做出相关规定,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本案中,民警冯某接报出警,对现场情况进行控制与了解,这是其正在进行公务活动;八名高管均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冲动之下与民警之间产生了推拉。综合各个要件来看,该八名高管的行为是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二、 如何做好罪轻辩护。

同福所主任李明华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他对提出了以下几个罪轻辩护的量刑情节:一是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二是被告人得到了被害方乃至社会的谅解民警冯某的谅解;三是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最后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酌情从轻处罚。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其他七人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五日(已先行羁押四个月十五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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