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案例丨我所代理离婚纠纷案胜诉,成功保障当事人相关权益

发布时间:2022/8/23 15:14:42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300


导读: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由于双方对婚生子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存在歧义,因此委托人王某找到我所委托代理此案,在同福律所代理律师的专业和沉着应对下,帮助当事人取得满意的结果,成功使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得到保障。


01

基本案情


本案代理律师


承办律师: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郑灵丽律师、胡如旺律师


基本案情


女方王某、男方陈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大儿子已成年,小儿子尚未成年。婚后王某一直为家庭默默付出,抚养、教导两个儿子。王某称陈某脾气暴躁,长期存在家暴行为,诸如向妻子扇耳光、朝面部吐口水、对儿子肆意打骂、数次将儿子赶出家门等恶劣行为。2007年陈某出轨第三者许某,并于2012年与其生下非婚生女,并且在外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男方陈某的种种劣迹,王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遂起诉离婚。并提出以下诉求:


1、请求离婚;

2、婚生小儿子由委托人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岁,

3、相关房屋、车辆所有人变更至委托人名下;

4、被告向委托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

5、被告向委托人支付家务补偿费100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更不同意婚生子由王某抚养,称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并称对于自己曾经犯下的错误非常后悔,但是因为和婚内三者有了一个女儿,出于法律和道德上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偶尔。偷偷去看望一下女儿。虽和原告王某二人有过争吵、矛盾和伤害,但是大部分时候还是相互关心。表示从来没有想过和王某分开。



02

本案律师分析


(一)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被告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情形?


首先,本案中,要认定被告构成重婚,需满足其与案外人许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这一条件。而根据目前已取得的录音及视频等证据显示,被告与案外人许某在外以“老公”、“老婆”等称谓称呼对方,其二人与朋友交谈时提到双方已住在一起,并拍摄有婚纱照,按理应符合重婚条件,但本所将上述证据提交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自诉被告重婚罪时,花都区人民法院告知需补充被告陈某与许某的同行证据,方可予以立案受理。2021年1月20日晚,原告取证获得被告与案外人许某、许某外出聚会并返回同居住处的视频,但由于是夜晚且拍摄距离较远,根据视频无法准确辨认出案外人许某,故根据目前证据,暂无法确认能否认定被告构成重婚。


其次,认定“与他人同居”,需满足不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生活,根据上述证据基本可以确认被告存在出轨情形,但法院是否会据此认定其与案外人许某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尚无法确认。


(二)本案中,原告主张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被告陈某在与原告谈话中,亲口承认婚内出轨十余年,并与第三方孕育一女,明显属于过错方,原告有权主张损害赔偿,那么本案中主张的十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由于原告目前无相关证明可以证明被告上述过错行为给其带来的财产损害,故针对物质损害赔偿,较难获得支持。其次,结合查询的相关案例,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大多数未超过两万元,影响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有:(1)过错方过错程度;(2)过错方的认错态度;(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4)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结合到本案中其一,被告婚内出轨十余年,与案外人孕育一女,且较大可能构成重婚,其应具备重大过错。其二,在原告发现上述事件后,虽然被告在与原告谈话中,承认错误并表示要回归家庭,但是其实际行为并非如此,根据录音证据可知,其仍与案外人许某共同居住,密切来往,且对原告怨怼极深,应不认为具备悔改表现。其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济情况均较好,较低的赔偿额难以满足抚慰需求,且原告年龄已较大,受此刺激恢复亦较慢,应可酌定增加赔偿数额。



03

法院判决



经过同福律所律师前期的案情分析以及法律方案研究策划,积极应对庭审策略,法院结合同福律师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支持了同福律师的观点,最终法院审理认为:


1、准予王某与陈某离婚;

2、离婚后,两人婚生子由王某抚养,被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岁为止。

3、离婚后,被告陈某每周日探望婚生儿子,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

4、保管的红木家具归原告所有;

5、广东省台山市川岛镇XX号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所有。

6、被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给原告王某。



04

结语


在庭审过程中,郑灵丽律师和胡如旺律师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再加上精彩的辩论,我方的诉求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如我方所愿,我方帮助当事人取得满意的结果。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婚后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离婚的不在少数,但是最终能不能达成自己想要的结果,就要看律师的能力,能为当事人争取多少。所以在这里建议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比如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帮你打赢婚姻这场胜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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