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5/30 17:33:11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259
导读:5月2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段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两个小段(小)”发布宣读书面道歉信的视频,书面道歉信的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后30日内不得删除;段某赔偿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0元。
01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30日(农历大年初二),段某向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生活广场店(以下简称胖东来生活广场)反馈其购买的女士红色内裤出现掉色、穿着后有过敏现象,值班人员登记后回复待营业后由区域人员予以解决。
2月2日—3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员工、班长、主管、客服就反映问题先后与段某沟通、协商、致歉,并陪同其就医检查。经许昌市中心医院检查,段某患有皮炎、皮疹等,为此胖东来生活广场支付医疗费1144.13元。就诊结束后,胖东来生活广场主管给予段某500元建议奖,段某未接受。
2月2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将案涉货号商品下架。2月4日—5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将案涉品牌全系列商品以及其他品牌深色内裤、袜子、秋衣秋裤、床品等商品进行下架。2月4日,段某通过抖音账号“两个小段(小)”发布视频,主要内容为案涉红色女士内裤品质存在问题并致其过敏,并据此对商品品质和服务行为作出贬损性评价。该视频播放量为12174358,点赞量为113662,评论量为42131,分享量为199090,收藏量为6071。段某已将案涉视频及相关视频删除。
2月6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排旗下公司对包含案涉富妮来红色内裤及其他品牌深色内裤、袜子、秋衣秋裤等商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相关商品符合标准,为此支付检测费用143597.65元。2月7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工作人员支付段某226元(商品退回36元+停车费10元+自购药膏180元)。3月10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并支付律师费用60000元,另为取证支付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费用156.87元。
另查明,段某出镜的用户昵称为“两个小段”抖音账号拥有130余万粉丝,“两个小段(小)”抖音账号拥有5万左右粉丝。上述两个抖音账号视频截图显示段某在穿着案涉商品前曾多次出现过敏情况。
02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段某作为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从业者,理应知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应当预见到发布不实视频可能会对被发布者造成负面影响,但在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处理投诉事项,段某没有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的情况下,仍在网络平台发布,存在主观过错,对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损害后果与段某发布视频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段某的行为侵害了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段某应当向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基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品牌影响力、营收规模以及段某侵权行为造成的广泛负面影响,综合考虑段某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传播范围以及下架商品、送检产生的损失和支付的质检费用、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院酌定段某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为400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和段某当庭均表示暂不上诉。
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04
法律盲区:你以为的“言论自由”,法律怎么看?
言论自由≠口不择言
互联网虽然是个自由的交流空间,但绝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负责。
(一)谨慎使用定性词汇
本案中,法院认定段某使用“劣质”“欺骗消费者”等词汇构成误导性传播。
律师建议,区分“主观感受”(如“穿着不适”)与“客观定性”(如“有毒”“不合格”),后者需有明确证据。
(二)个人体验≠客观事实
本案中,段某仅凭内裤掉色、过敏的主观感受即断言“品质问题”,但三家机构检测证明商品合格。
律师建议:涉及产品质量指控时,需提供权威检测报告或医学诊断书(如过敏原检测)作为支撑,避免将情绪化表述(如“丧命”“隐私部位危机”)替代事实依据。
(三)粉丝基数越大,注意义务越高
本案中,法院明确“自媒体从业者应预见到不实言论的负面影响”,粉丝基数越大,注意义务越高。这为“网红测评”类内容划定责任红线——流量即责任,影响力不可脱离事实基础。
包容不是纵容,和解不等于妥协
当一个企业的名誉权受损,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捍卫商誉。
(一)建立“争议商品快速响应机制”
检测前置化:参考胖东来在事件爆发后立即下架商品并送检三家机构的做法,企业应预设“争议商品自动下架触发标准”,同步启动第三方检测(保留同批次样品),确保48小时内出具初步结论。
客服话术标准化:避免员工随意承诺(如胖东来客服初期承认“管理疏漏”被用作抗辩依据),需统一培训“致歉+送检承诺+留证”话术模板。
(二)舆情监控与证据固化系统
部署AI工具实时抓取含品牌关键词的负面内容(如段某视频发布后播放量24小时内超500万次),自动触发时间戳存证(胖东来支付156.87元时间戳认证费)。
定期备份员工沟通记录、监控录像(本案中胖东来保存了陪诊记录、500元建议奖拒收证据)
(三)善用司法裁判规则
法院酌定赔偿时考虑“企业规模+传播范围+过错程度”(本案40万赔偿综合了130万粉丝量级、1200万播放量)。若实际损失难举证,可依《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主张50万元以下法定赔偿。
05
结语
胖东来“红内裤”事件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网络时代名誉权保护的复杂性。
对企业而言,这是一堂生动的“商誉保卫课”;对自媒体而言,这是一记“合规警钟”;对公众而言,这是一次“权利与责任”的普法教育。
正如法院在判决中强调的:“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言论都需以事实为基石,以法律为边界。”当流量狂欢遭遇法治之光,唯有理性与规则,才能守护商业文明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