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涉港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5/6/7 17:43:11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534

导读: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跨境婚姻日益增多,但涉港离婚的“一地两制”法律差异却让许多人陷入迷茫——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向香港法院还是内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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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在深圳工作的张先生和中国香港居民王女士,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儿一女,并在深圳、增城和香港都购买了房产。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7年开始分居。2019年,王女士和张先生表示,已将婚后的两套房产自行出售,所得价款用以偿还欠款。2022年9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探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负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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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涉港离婚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确定案件的准据法。由于双方都同意离婚且态度坚决,且已分居超5年,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对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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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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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该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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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大陆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形

1、被告在大陆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若香港居民(被告)在大陆连续居住满1年且有固定居所(如房产证、暂住证等证明),原告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例如,香港配偶在深圳工作并长期居住,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深圳所有涉外家事案件一审程序专属管辖)可受理离婚诉讼。

2、原告在大陆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若原告为大陆居民或有经常居住地,而被告长期居住在香港,原告可向自身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女方为大陆居民,常年居住在深圳罗湖区,而男方为香港人且一直居住在香港,女方现想要离婚,其可直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3、双方现居香港但在大陆登记结婚的

     若香港法院未受理离婚申请,或双方虽定居香港但婚姻登记在大陆,大陆法院可依据原婚姻登记地、一方原户籍地或最后居住地行使管辖权。例如:双方均为香港居民但曾在广州登记结婚,若香港法院未处理,广州法院可受理。

4、涉及国内财产分割

     若离婚后需分割位于大陆的财产(如房产、股权),即使双方均定居香港,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例如:双方离婚后需分割深圳房产,深圳法院可受理财产分割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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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法院起诉需要满足的条件

     如双方在内地结婚,但又想在香港离婚的话,那就要证明婚姻关系在其存续期间与香港有联系。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三条阐明了香港法院对离婚案的司法管辖权。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就可以在香港申请离婚:

1. “居籍在香港”(类似“户籍”)

     通俗解释:离婚申请当天,夫妻中的一方是香港“常住居民”且有长期定居的意图。这里的“居籍”不是简单的身份证或居住证,而是要看实际生活和定居意愿。例如:女方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工作、买房、交税,且明确打算长期留在香港。即使丈夫住在内地,妻子仍可在香港申请离婚。

2. “惯常居住满三年”

通俗解释:离婚申请提出前的整整三年里,夫妻任何一方大部分时间都住在香港(比如工作、生活)。例如:H先生是大陆居民,但过去三年一直在香港工作并租房生活,周末偶尔回深圳。这种情况下,H先生可以在香港诉讼离婚。

3、“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通俗解释:虽然不满足前两个条件,但夫妻一方和香港有很强的关联,比如子女在香港读书、主要财产在香港,或者长期在香港做生意。例如:陈先生是内地商人,但公司在香港运营,孩子就读香港国际学校,夫妻共同房产也在香港。妻子提起离婚时,陈先生虽未常住香港,但因经济、家庭均扎根香港,法院仍可受理。

注意千万别两边同时起诉!比如内地判“财产一人一半”,香港可能觉得“男方赚钱多,应该多给女方补偿”,两边判决打架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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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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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制度

     离婚后财产的分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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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制度

     默认“你的钱是你的,我的钱是我的”,但离婚时法院会“搞平衡”:比如你赚钱多,对方在家带孩子,法院可能判你多分点给对方,或者看孩子跟谁,让经济好的一方多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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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法院取得的离婚判决,能否在香港法院得到认可和执行呢?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后,构建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判决的成文法机制,使得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可在两地得到了相互认可和执行,避免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内地和香港法院分别提出诉讼,可大大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为两地居民带来更多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大陆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调解书(如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属于《婚姻家事安排》明确的14类案件范围(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监护权纠纷等),经申请可获香港法院承认。但在大陆办理的协议离婚,香港法院仅承认离婚证中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还需通过诉讼或单独申请认可,否则无法直接执行

总的来说内地和香港虽然互相承认离婚判决,但“财产分割”得各自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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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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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孩子跟谁:标准不一样!

  • 内地法官更看重“谁能给孩子更好的物质条件”:

         比如收入高、学区房、稳定工作,这些都是加分项。  

  • 香港法官更“细腻”

         会问孩子“你想跟爸爸还是妈妈”(8岁以上的孩子意见很重要),还看谁平时陪孩子多、孩子在哪上学更稳定,甚至考虑孩子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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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香港“强制力”更强!

  • 在内地:

         对方不让你看孩子?只能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现实中可能遇到“躲猫猫”,执行起来难。  

  • 在香港:

         法院直接发“禁止骚扰令”,敢阻拦探视?可能罚款甚至坐牢,执行力度狠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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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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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选对管辖法院:在哪打官司真的很重要!

     哪边财产多,选哪边!

  • 内地优势:

         主要房产、存款在内地,选择内地法院可一次性处理财产分割,避免香港判决需在内地申请承认执行的繁琐。

  • 香港优势:

         涉及境外资产(如香港保险、离岸信托),香港法院可直接处置,程序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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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准备“证据包”

     结婚证、房产证、孩子出生证明这些,不管是内地还是香港的,都提前去做“公证认证”(香港文件要找中国委托公证人,内地文件要去公证处)。  

     涉及香港财产,最好找香港律师出一份“法律意见书”,说明这财产在香港法律里怎么算,法院认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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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写清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如果孩子在香港,离婚时一定要同时申请“管养令”(谁直接抚养孩子)和“探视令”(怎么探视、多久一次),香港法院会写得特别细,比如“每周六上午10点到下午5点,爸爸可以带孩子去公园”。

     抚养费别只谈数字,香港会参考双方收入和孩子实际开销,比如爸爸月入10万,可能要给孩子每月2万抚养费,内地则按收入20%-30%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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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离婚不是“斗气”,是算清楚账,香港和内地离婚,从打官司的地方、分钱的逻辑到争孩子的标准,处处都是坑。但记住:别冲动、别照搬“老家经验”,提前找律师问问,把财产、孩子的事提前规划好比啥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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