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6/9 17:49:00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689
导读:网络直播带货,已经成为当下市场广泛的现象,但是直播带货过程中,假冒伪劣泛滥等问题对直播带货行业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流云商贸部未经许可,在飞鸟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网络直播销售载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皮鞋商品,其侵害了大地鞋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判决赔偿大地鞋业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01基本案情
大地鞋业公司诉称,其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流云商贸部未经许可,在飞鸟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载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皮鞋商品,并通过其关联账号进行直播带货、橱窗展示、作品发布,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飞鸟科技公司作为平台的运营方,对流云商贸部的上述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与流云商贸部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流云商贸部辩称,其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停止了被诉侵权行为,且其不知道此前销售的皮鞋非正品,涉案店铺同时也销售其他品牌的皮鞋,被诉侵权商品占比低,销售数据中还包括退货的订单,其获利有限,大地鞋业公司主张的判赔额度过高。
飞鸟科技公司辩称,其已经在用户协议中提示用户不得发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尽到了事前提示义务,且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对涉案账号进行了核实,确认已无侵权内容,被诉侵权商品已下架,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故其已经尽到了平台责任,不存在过错,未造成大地鞋业公司损失扩大,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0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地鞋业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目前效力状态稳定,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结合涉案商标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被诉侵权商品上的被诉侵权标识,加之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品存在明显差异,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并非为大地鞋业公司生产或经其授权生产,系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流云商贸部销售上述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权利商品销售范围和渠道较广,且流云商贸部通过涉案店铺及其关联账号进行直播营销持续时间较长,其对所销售商品的品牌、质量、价格以及供货来源等应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加之其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均较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进货时曾对商品来源及授权情况予以核实,故流云商贸部主张其不知道上述商品系侵权商品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大地鞋业公司要求流云商贸部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飞鸟科技公司在本案中系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现无证据证明在本案起诉前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中存在被诉侵权行为,且其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核实并已停止展示相关内容,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0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04直播带货电子商务平台存在过错的情形
1、带货主播发布的产品信息中含有明显的侵权信息,平台未予注意而放任其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例如,商品链接名称、商品图片以及直播间背景突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名称或者标识,或在链接标题、店铺名称或介绍中标明某知名品牌“官方授权”“独家授权”字样,平台在审核直播营销内容是已发现上述内容,但未对品牌资质或授权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而通过审核;
2、商标权利人已向直播平台发送权利预警通知书,平台未就此提高注意义务而防人损害结果发生的。例如商标权利人就市面上存在侵权商品及该侵权商品可能在直播平台销售的可能性发送预警通知书,直播平台未在其义务范围内提高注意义务的,但应具体结果商标知名度、商品类型等个案因素再具体确定平台防范风险的能力范围。
3、直播平台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收到商标权利人的侵权通知,但放任该行为发生未与制止的。
05品牌方的维权建议
在侵权行为证据保全方面,品牌方应注意直播的信息收集
1.直播平台的信息固定
品牌方首先应固定该侵权行为是在哪个平台直播,目前主流的直播平台包括快手、抖音、淘宝、B站、视频号直播、小红书等,上述平台不仅具有庞大的主播群体,而且用户基数巨大,若发生侵权行为,更容易造成对品牌方的损失。
因此,在发现某直播平台存在侵权行为的,可以查询平台的资质证照,保存包括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号等平台资质,为后续向直播平台主张相应权利保留证据。
2.直播内容的信息固定
首先,应当完整保留侵权直播的视频内容,尤其是主播在直播中对产品的介绍、商标、宣传语及销售行为。
其次,应当注意保留直播时观众的互动信息,包括弹幕、评论、点赞、主播与观众的互动记录等,可能涉及虚假宣传的内容。
第三,应当注意保留直播时平台的相关数据:如直播间链接、直播时间、观看人数、销售数据等。
3.侵权商品的购买记录固定
为了方便法院线下对侵权商品及正品商品进行比对,品牌方应当完整地固定从直播带货中购买的商品,并且保证该购买途径的连贯性。
首先应固定下单记录:包括商品详情页截图、购买时间、订单号、支付凭证等。
其次,收到商品实物后,应当通过完整录像的形式体现出收到的商品本身的过程,并对商品本身进行拍摄,特别是涉及商标、包装、标签等侵权因素的部分。
第三,留存物流及交易证据,特别是发货记录和物流信息,可以证明该商品从何处发出,包括快递单、物流信息截图等。
第四,注意保留与商家或平台的沟通记录,如退货、投诉等,能够证明商品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部分主播直播时会较为谨慎,对于销售商品不予承认等,但商家沟通时可能会对商品来源等进行说明,该记录亦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审判人员参考。
品牌方应注意对渠道控制及分销协议的完善
在直播带货的场景下,品牌方需要特别注意渠道控制和分销协议的完善,以维护品牌形象和控制产品的销售行为。
1.对于渠道控制
应当明确授权机制。
监控和审查。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2.分销协议的完善
明确销售渠道和平台
约定价格体系和折扣规则
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保护条款:品牌方应在分销协议中明确规定商标、品牌名称、包装设计等的使用条件,禁止未经授权的改动。带货直播中,品牌方可以要求审查宣传内容,确保主播的营销话术、产品描述符合品牌标准,避免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损害品牌形象的行为。
违约责任与处罚:在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如果出现违规销售、未经授权的直播带货等违约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售后与服务保障:分销协议中还应对售后服务、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监督与合作期限:协议中应设定监督机制和合作期限,品牌方可以根据分销商或主播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或终止合作。同时,品牌方应保留随时审查分销商行为的权利,以确保协议持续有效实施。
品牌方应注意对渠道控制及分销协议的完善
建议品牌方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完善对正品的验证方式。例如可以通过防伪标签、二维码验证、条形码验证等形式进行,并配合隐形水印或者微标记。
06结语
直播带货固然是一种新的推广模式,但仍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侵权风险,共同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和网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