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合同约定的“收货地”是否为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

发布时间:2025/6/13 15:52:16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249

导读:商业交易中,合同约定的“收货地”是否等同于“合同履行地”往往是一个引发争议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合同义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地点,而“收货地”通常指的是货物的交付地点,两者在某些情形下并不完全一致。这就可能导致争议发生时,法院管辖权以及合同履行义务的确定出现不同理解。那么,在合同中如何明确约定履行地?


01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机械设备,合同约定收货地址为北京平谷。因B公司未支付设备款,A公司向山东曲阜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设备款和逾期利息。

     B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交货地北京平谷应视为合同履行地,遂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平谷人民法院审理。

02

法院判决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鲁0881民初3739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某建设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03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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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优先

     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且实际履行地点与该约定履行地点一致,则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便为合同履行地

02

无约定时按争议标的类型确定履行地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争议标的的种类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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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当事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另外,即时结清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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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应审查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特定类型的纠纷或合同是否有关于管辖的特别规定。如果存在特别规定,则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租赁物使用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网络交付-买受人所在地/其他方式交付-收货地)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即使约定收货地,若未明确为履行地,仍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

     因此,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反之,借款人起诉出借人交付借款等,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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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01

合同条款要"双保险"

     别再只写"收货地:XX市"了!

     合同中“收货地”的约定通常仅指向货物交付地点,而非合同履行地。

     合格条款应该长这样:  "本合同履行地为卖方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XX省XX市),所有争议由XX法院专属管辖。"  

加粗提醒如果是格式合同,务必用加粗/下划线提示管辖条款,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02

诉讼策略要"两手抓"

  • 当原告时优先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能证明的实际履行地起诉;  

  • 当被告时:立即核查原告是否滥用"收货地"管辖,准备好发货单、付款记录等证据打管辖权异议。  

03

证据管理要"留后路"

建议企业建立:  

(1)发货档案:保存物流面单、签收记录;  

(2)付款凭证:明确显示付款账户所在地;  

(3)沟通记录:留存关于履行地约定的邮件/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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