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父母离世,非婚生子女如何行使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5/6/19 17:50:49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595

导读: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觉得非婚生子因为没“名分”,就不能继承遗产。但法律真的是这么规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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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伟(化名)与杨珊珊(化名)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生育双胞胎女儿李阳阳(化名)、李晓丽(化名)。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伟和杨云(化名)因工作原因认识,发展为婚外情,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李航(化名)。因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导致李伟与杨珊珊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杨珊珊向李伟提出离婚,此时李伟才意识到自己和妻子结婚多年,两人从贫苦走到现在,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理解妻子在家操持家务抚育子女的辛苦,便决定改过自新想要和家人好好过日子,杨珊珊考虑到两个女儿还小,便原谅了李伟。

     2023年2月,李伟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李伟死亡时遗留有存款80万元、商品房一套价值160万元,以上均属于李伟与杨珊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相应约定。李伟的突然离世,让二百多万的财产怎么分配成了问题。李伟与第三者杨云所生之子李航也卷入遗产争夺战中,杨云作为李航的法定代理人向杨珊珊提出分割李伟去世后遗留的遗产,杨珊珊对李伟婚外情的存在本就难以接受,拒绝了分割遗产的要求。杨云与李航便一纸诉状将杨珊珊、李阳阳、李晓丽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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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被告杨珊珊享有的一半的财产份额分出后,判决原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中的存款享有20%的份额即8万元;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由被告杨珊珊继承,由杨珊珊按照被继承人遗产的20%向李阳阳、李晓丽、李航各补偿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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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与生父母的关系?

     非婚生子女大多并未和生父或生母一起共同生活,因生父母未登记结婚,其户口也多未登记在一起。故如何证明存在亲子关系,是决定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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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

     医院的出生证明往往会记录生父母的基本信息,如未体现,住院病历、住院单等等,凡是有体现生父生母信息的材料均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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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鉴定

     亲子关系鉴定报告,是具有直接证明能力的重要证据。采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当事人健在且同意,故亲子关系鉴定难度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若生父母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可依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向法院申请强制亲子鉴定。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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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录音、短信、微信自认

     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生前的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因此,自认的证据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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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继承人的生活照片

     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生前的照片,可找不同阶段的具有代表性的照片予以间接证明,但照片不具有直接的唯一指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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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缘关系鉴定

     在既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其他继承人又不予认可时,非婚生子女可以向法院提出亲缘关系鉴定的申请。

     亲缘关系鉴定的范围更为广泛,亲缘关系指有共同祖先的个体之间存在生物学血缘关系,通常由婚姻或生育产生。目前应用较广的有全同胞鉴定(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关系)、半同胞鉴定(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关系鉴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同一父系亲缘关系鉴定(爷孙、叔侄、兄弟、堂兄弟、堂叔侄等来自同一父系男性亲属关系)、同一母系亲缘关系鉴定(同母异父的同胞、外祖母和外孙子/外孙女、姨妈和外甥/外甥女等同一母系亲属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意味着在继承权方面,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与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样,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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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份额的分配规则

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多分情形: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尽主要扶养义务(如共同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等);

少分或不分情形:非婚生子女有扶养能力但未尽扶养义务 。

遗嘱优先:若生父母通过遗嘱排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需审查遗嘱效力。遗嘱不得违反“必留份”制度,即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非婚生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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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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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对被继承人而言,自然希望身故后家庭和睦,不想家人因遗产分配引发纠纷。为此,提前进行财产规划非常重要,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明确遗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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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将部分财产留给非婚生子女

     如果想将部分财产留给非婚生子女,务必保留亲子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如出生医学证明、DNA亲子鉴定报告等文件,并将其作为遗嘱附件,或在遗嘱中明确提及证据存放处。同时,在遗嘱中应清晰界定继承份额,避免因表述模糊产生纠纷,确保遗产分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实现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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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将财产留给非婚生子女

    如果不愿将财产留给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遗嘱形式将自身遗产分配给除非婚生子女以外的人。但要特别注意,应对继承人的生存状况、劳动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合理确定必留份比例,避免因遗嘱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部分或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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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和婚生子女

     对于原配和婚生子女而言,日常应保持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生活中需留意被继承人是否存在异常的经济往来,如定期向不明对象转账,或与特定人员保持频繁且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旦发现相关线索,建议通过合法途径留存证据,例如保存转账记录、通信内容等,为可能出现的继承纠纷做好准备。若遭遇非婚生子女主张继承权,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凭借专业知识,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分析其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同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包括证据收集、诉讼策略、程序应对等在内的整体方案,从而有效维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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