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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7/8 17:35:33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571
导读:“首付交了,房贷背了,房子却烂尾了”——这是无数购房者最深的噩梦。更绝望的是,开发商摆烂,银行催债,业主维权无门,甚至被扣上“老赖”帽子。
根据这篇入库案例,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且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的,买房人有权以“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由,起诉开发商和银行,提出以下5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必须支持:
1. 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等),以及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借款/担保贷款合同》!
2. 要求开发商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3. 要求开发商向买房人返还房款(包括首付款)并支付利息!
4. 要求开发商向买房人支付已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5. 要求开发商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
01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张某千诉称:2021年12月22日,陆某与被告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12月31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合同约定商品房总购房款为人民币1183680元(币种下同),首付款433680元,剩余房款75万元,由融某置业公司指定陆某、张某千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合同签订后,陆某、张某千向融某置业公司支付首付款433680元。2022年2月21日,陆某、张某千、融某置业公司与某银行盐城分行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约定陆某、张某千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盐城分行借款75万元用于支付房款,融某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3月23日,该笔借款由某银行盐城分行转入融某置业公司账户。陆某、张某千按月偿还按揭贷款,截至2024年3月26日已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190430.39元,但融某置业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逾期交房已超过4个月,融某置业公司称已无法向陆某、张某千交付房屋。故原告陆某、张某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陆某、张某千与被告融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以及原告陆某、张某千与被告某银行盐城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融某置业公司返还某银行盐城分行剩余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陆某、张某千不承担返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责任;3.被告融某置业公司返还原告陆某、张某千首付款433680元及利息;4.被告融某置业公司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违约金11836.8元;5.被告融某置业公司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已还银行贷款及利息190430.39元。
被告融某置业公司辩称:案涉住宅项目停工,在短期内无法向陆某、张某千交付。2023年融某置业公司已主动向陆某、张某千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但陆某、张某千拒绝,故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应当由陆某、张某千自行承担,同时融某置业公司不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
被告某银行盐城分行辩称:银行是无过错方,不应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有权要求借款人和合同担保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2日,陆某与融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约定由陆某预定融某置业公司开发销售的某小区8幢***号房商品房一套,优惠后实际总房款1183680元。陆某向融某置业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作为立约担保,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动转为房款。12月31日,融某置业公司与陆某、张某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合同约定:“某小区8幢***室,总价款为人民币1183680元,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12000元/㎡……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出卖人应当在2023年12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返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 ”
2022年2月8日,融某置业公司向陆某、张某千开具43368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载明系某小区预收购房款。2月21日,陆某(借款人)与某银行盐城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载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金额为75万元。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某小区8幢***室,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张某千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融某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签字盖章。
2022年4月20日至2024年3月26日,陆某已向某银行盐城分行支付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90430.39元。陆某、张某千起诉时,案涉商品房建设工程已停工数月,短期内无复工可能性。
02
法院判决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2024)苏0902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
一、原告陆某与被告融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于2024年5月30日解除;原告陆某、张某千与被告融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于2024年5月30日解除;
二 、原告陆某与被告某银行盐城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 2024年5月30日解除;
三、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银行盐城分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购房首付款433680元及利息(以43368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已还2022年4月20日至2024年3月26日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190427.08元;
六、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违约金11836.8元;
七、驳回原告陆某、张某千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案件总结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适用条件:在商品房建设工程长时间停工,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短期内无交付房屋可能性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买受人作为守约方有权主张解除《房屋认购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适用:本案中,融某置业公司应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向陆某、张某千交付房屋,但该房屋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诉讼发生时尚未建成交付,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工程已经长时间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故陆某、张某千有权解除相关合同。
2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关联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系相互独立但又紧密联系的合同,两份合同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商品房买卖交易整体。
解除理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合同目的不复存在,此时继续要求购房人履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对购房人不公平。且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人民法院应将两类纠纷纳入同一案件中解决。
本案适用:本案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陆某、张某千主张解除与某银行盐城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 / 担保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3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责任承担:合同解除后,商品房出卖人应按约将购房首付款和已支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买受人并赔偿买受人支付首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同时承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本案适用:本案中,合同解除系因融某置业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所致,故融某置业公司应当向购房人返还已收受的购房款、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并承担赔偿购房人支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于购房人对合同解除并无过错且未能实际取得房屋,而出卖人既未交付房屋,又长期占有贷款本金,若要求购房人对剩余贷款承担返还责任,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因此应当由融某置业公司向某银行盐城分行承担剩余贷款的返还责任。
04
维权路径选择指南
1
适用条件:开发商逾期交房(超3个月)且项目烂尾,购房者可主张解除合同。
风险:需承担诉讼成本,但可避免继续还款。
举证要点:提供开发商违约证据、项目停工证明等。
2
适用条件:开发商资金链尚可,项目未停工,购房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风险:若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购房者可能面临“钱房两空”。
举证要点:提供开发商资金状况、项目进度证明等。
3
优势:通过规模效应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胜诉率。
流程:组织发起、证据收集、提起诉讼、判决执行。
案例参考:嘉兴中院判决支持购房者解除合同,开发商需承担剩余贷款本息。
05
结语
买房烂尾逾期,购房者往往陷入“钱房两空”的困境。但如今,法院的判决让大家看到了希望。通过了解法律依据,掌握正确的维权方法,购房者有能力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若你正面临类似问题,不要独自承受,积极行动起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