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轮》的版权之争,歌词中的著作权归属是谁(附详解)

发布时间:2025/7/25 17:02:47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531

     近日,网红旺仔小乔在直播中演唱《年轮》时自称 “原唱” 引发的争议持续发酵,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张碧晨作为首唱者的法律身份被反复厘清。这场舆论风波背后,折射出公众对音乐作品著作权构成要素、权利主体及行使规则的认知盲区。本文结合《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法律视角解析音乐作品的权利体系,厘清 “原唱”“ 翻唱”“改编” 等行为的法律边界。

01

争议案例背景

2015年,《花千骨》电视剧插曲《年轮》由张碧晨演唱女声版(6月15日发行),汪苏泷演唱男声版(6月29日发行),两版本均收录于官方原声带。

2025年7月22日,网红旺仔小乔坚称《年轮》原唱只有张碧晨,引发争议。

7月23日,QQ音乐移除了张碧晨版《年轮》的“原唱”标签,仅标注为“演唱者”,而汪苏泷版本仍保留“原唱”标签。

7月25日凌晨,汪苏泷对接号@SilenceRadio0917 发文宣布:决定收回《年轮》授权。

张碧晨工作室于7月25日凌晨发布声明,称张碧晨是《年轮》的唯一原唱。声明中强调张碧晨版是最早正式发布的录音版本,且是《花千骨》电视剧中唯一使用的演唱版本。工作室还表示,2015年签约时未被告知有男声版存在。

汪苏泷则称自己是《年轮》的词曲创作者及版权方,曾表示“这首歌除了张碧晨,其他都是我的”,暗示张碧晨是原唱之一。

大象音乐CEO于7月25日回应称,项目初期就明确男女双版本同时存在,并表示“家里还有邮件记录可证”。

02

歌词中的著作权

1、词曲作者是音乐作品的原始权利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完整著作权。

以汪苏泷创作《年轮》为例,其权利内容包括:

【人身权】:永久性权利,含署名权(要求作为词曲作者被标注)、修改权(对作品修订或授权改编)、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OST专辑制作)、表演权(公开传播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平台发行)、改编权(作品衍生创作)等。值得注意的是,汪苏泷收回授权直接导致张碧晨丧失演唱权,正是基于其对财产权的控制。

2、演唱者作为音乐作品的传播主体,享有《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的表演者权,属邻接权范畴。

张碧晨录制《年轮》女声版,即获得以下专属权利:

【身份权】:要求表明其表演者身份(如标注“张碧晨演唱版本”),此权利不受期限限制。

【财产性权利】: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如晚会转播)、录音录像(制作录音制品)、复制发行录音制品(OST专辑销售)、信息网络传播(数字平台传播)等,保护期为表演发生后50年。

但表演者权存在天然限制:张碧晨虽有权主张其演唱版本的标识完整,但未经词曲作者许可,不得擅自授权他人翻唱或进行商业表演。汪苏泷收回授权后,张碧晨即丧失商业演唱资格,充分显示表演者权对著作权的人身依附性。

3、除此之外录音制作者(通常为制片方或音乐公司)投入专业设备与技术完成录音制作,因而享有《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的录音制作者权:包括复制权(OST专辑复制)、发行权(实体专辑销售)、出租权(音像制品租赁)、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平台传播)。保护期限为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03

音乐作品拆解为三大权利集群

1、人身性权利:不可转让的绝对权

  • 署名权:词曲作者有权在任何演绎版本中保留署名,演唱方仅能标注 “演唱:XXX”,混淆词曲作者与表演者身份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旺仔小乔在直播中未区分 “演唱” 与 “创作” 身份,已触及署名权的注意义务。

  • 保护作品完整权:近期网红“旺仔小乔”将《年轮》改编为摇滚版时擅自删除关键歌词,即涉嫌侵犯此项权利,原作者可主张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2、财产性权利:可许可的市场化权利

  • 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与机械表演两类。网红直播演唱属于 “公开表演”,若未获著作权人许可,即使不直接收费,只要通过打赏、流量变现等方式获利,即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演唱视频上传至平台供公众点播,需同时获得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双重授权。某短视频平台未经张碧晨许可剪辑其《年轮》演唱会片段,即侵犯了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邻接权: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张碧晨作为《年轮》的首唱者,其表演行为产生独立的表演者权,包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复制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

     而制作该歌曲录音的唱片公司则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其制作的录音制品。

     这两类邻接权均需以原作品著作权为基础,不得单独对抗原始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录音制作者还享有广播权,例如电台播放其制作的录音需获许可。

04

合法使用音乐作品

需遵循“三重授权”规则

1、非商业性使用的合理边界

     在家庭聚会、私人 KTV 等非公开场合演唱《年轮》,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合理使用”,无需获得授权。但公开场合的表演,即使未直接收费,只要具备 “商业属性”(如直播平台通过流量获利),就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2023 年判决的 “网红翻唱侵权案” 中,法院明确认定 “直播打赏属于间接商业利益,需获得表演权许可”。

2、商业性使用的授权链条

商业演出、综艺节目等场合使用《年轮》,需完成:

  • 获得词曲作者(汪苏泷)或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如音著协)的表演权许可;

  • 若使用张碧晨的演唱版本,需获得表演者或其经纪公司的许可;

  • 若同步录制并传播,还需获得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建立集中授权机制,使用者可通过单一渠道获得多数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目前《年轮》已纳入该协会的管理目录。此外,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也管理录音制品的广播权、表演权(如 KTV 使用录音版《年轮》需向音集协缴费)。

3、演绎作品的权利行使限制

     若对《年轮》进行改编(如重新编曲、填写新词),改编者需获得原作者的许可(《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完成的新作品虽产生独立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某乐队改编《年轮》为爵士版本并发行专辑,既需向汪苏泷支付改编许可费,也需在专辑中标注原作者信息。

05

结语

     此次《年轮》权属争议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著作权普法课。音乐作品的 “原唱” 概念在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其背后是词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构成的权利共同体。唯有厘清各方法律边界,通过合法授权链条使用作品,才能避免陷入 “自称原唱” 式的法律风险,共同维护音乐产业的健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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