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8/8 15:42:18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612
导读:跟大家聊个重要事——最高人民法院刚出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专门针对施工行业里转包、分包、挂靠这些常见模式下的用工责任,做了重大调整!
不管您是企业方还是劳动者,这两个新规定都可能直接影响您的权益和风险,一定要认真看看。
这次新规把用工责任的“兜底方”范围扩大了,以前只盯着建筑、矿山行业,现在所有行业的合法承包人如果转包、分包给“没资质的草台班子”,或者被挂靠了,都得给劳动者的工资、工伤待遇“兜底”!
但要注意,这可不等于直接认定劳动关系,休息休假、加班费这些更“高级”的权益,目前还没完全算进去。
新的规定有两点变化值得特别关注:一是以“合法经营资格”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将具体责任从工伤保险及其待遇扩大至劳动报酬支付责任的承担。本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及案例对新的规定进行解析,并为建工行业企业提出合规建议。
01
转包、分包的用工责任
咱们先看第一个规定——转包、分包的用工责任。
以前,只有建筑、矿山企业把活包给“没用工资格的包工头”,才需要给农民工兜底。
现在新规明确:只要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比如正规建筑公司),把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比如没注册的小团队、个人包工头),这些“草台班子”招的劳动者,法院会直接判承包人承担工资支付、工伤待遇等责任!
举个通俗例子:A公司有资质接了工程,转包给没注册的“张哥施工队”,张哥找了10个工人干活却欠薪。以前可能A公司还能甩锅说“我没直接雇人”,现在法院直接让A公司先把工资垫上,再找张哥追偿。
这里有两个变化特别重要。
第一,不再只盯建筑、矿山行业,所有行业的合法承包人都要注意;
第二,堵住了“让包工头注册个体户逃避责任”的漏洞。
以前有些企业会让包工头去注册个个体户,说“你是独立经营主体,我不负责”,现在只要对方没合法经营资格(比如个体户注销了、没执照),企业照样得兜底!
02
挂靠的用工责任
再来说第二个规定——挂靠经营的用工责任。
以前,个人或小团队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接活,劳动者受伤了,被挂靠的公司得赔工伤,但工资能不能追着被挂靠方要?不太明确。
现在新规直接定调: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对外经营,他们招的劳动者,法院支持被挂靠单位承担工资支付、工伤待遇等责任!
举个例子:李老板没资质,挂靠B公司接工程,用B公司的名义招了工人,结果李老板跑路欠薪。现在工人不用只盯着李老板,直接找B公司要工资,法院会支持!
但要注意,这不等同于被挂靠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比如之前最高院有个答复,个人挂靠公司跑运输,司机和公司不认定劳动关系,但司机受伤了,公司还是得赔工伤。这次新规延续了这个逻辑——劳动者权益要保护,但劳动关系认定得更严格。
相关规定
2013年4月25日发布并执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发布的配套典型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刘某,刘某招用张某。张某工作时受伤,虽与建筑公司无直接劳动关系,但人社部门认定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该建筑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需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18行再6号
人民法院认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A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具有任何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的B公司,属于违法转包,B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又将其中的架设桥梁的工程违法分包给张某个人,因B公司、张某均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自然人,故A公司依法应当承担阎某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行终40号
人民法院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均要求必须具备营业执照或经依法登记、备案,但并未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在实际施工人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无需要求其同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方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3
企业该怎么应对?
劳动者又该怎么维权?
(一)给企业的建议
建立严格的合作方准入与审查机制
资质审查是第一道防线:在选择分包商、合作方时,必须将其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和相应行业资质(如建筑施工资质)作为首要审查标准。禁止与任何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订承包、分包协议。
审查资料留存归档:将合作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存档备查。
合同条款中明确风险分配与追偿权利
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在分包合同中,应以专门条款明确要求分包方必须依法承担与其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的义务。
设立监督与报告机制:要求分包方定期提供其员工的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保缴纳证明。
明确约定追偿条款:清晰约定如因分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总包方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总包方有权向分包方全额追偿,并可约定相应的违约金。
加强项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杜绝“以包代管”:不能将工程一包了之,应建立对分包项目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其安全生产、工资支付等情况,并保留检查记录。
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总包方还可考虑统一为项目所有参与人员购买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进一步分散风险。
彻底禁止挂靠行为
挂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部风控制度,严禁任何部⻔或个人对外出借公司资质,将此作为不可触碰的合规红线。
(二)给劳动者的建议:
第一,干活前尽量签书面协议,哪怕是分包方、挂靠方签的,也要留个凭证;
第二,发工资、考勤记录这些证据一定要保存好,银行转账、聊天记录都行;
第三,被欠薪或受伤了,别只找直接老板,可以同时找合法承包人或被挂靠的公司,法律现在给咱们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