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已经超过1年,不撤案、不送检=挂案?

发布时间:2025/8/11 18:47:43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941

导读:在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刑事案件中,有一个常见的情形:公安既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也不撤案,使案件处于“久悬不决”的状态。

这种侦查工作长时间没有实质性进展,又给不出具体处理结论的案件,被称为“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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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挂案”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挂案’”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结合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挂案”的内涵和外延主要为:

(一)内涵

     刑事“挂案”主要是指刑事立案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者嫌疑人未归案等问题导致案件不能向前推进,同时公安又不愿意撤案,进而引发案件长时间滞留,出现“疑案从挂”的现象

(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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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犯罪嫌疑人明确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明确,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已经明确, 并且有证据证明该嫌疑人涉嫌犯罪, 且该嫌疑人并未逃避侦查的情形

     与此对应,主要是“以人立案”的刑事案件,才存在挂案问题。

     刑事立案可分为两种:

(1)以人立案

     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但犯罪事实尚不清楚,典型表述为“XXX涉嫌盗窃案”。

     虽然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都不得被认定为有罪,但是在“挂案”过程中,嫌疑人的财产可能会被公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嫌疑人的社会评价也会随之降低,案件久悬不决,嫌疑人的权益会受到严重侵害。

     这种“挂案又挂人”式的“挂案”属于违法行为。

(2)以事立案

     已经发现犯罪事实,但还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典型表述为“XXX被盗窃案”。

     即发现了犯罪事实,但由于嫌疑人逃避侦查等原因使公安难以锁定嫌疑人,导致案件长期处于侦查阶段的现象。

     嫌疑人没有归案,公安找不到侦查头绪而暂时将案件搁置,并未对具体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这种“挂案不挂人”式的“挂案”属于合法行为,案件侦办在特定情况下陷入僵局属于不可避免的自然情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没有侦查头绪暂时将案件搁置并无不妥。只要做到“挂案不挂人”,并不会被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造成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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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挂案应是刑事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存在疑难等原因,致使案件在特定环节处于未办结状态或未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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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案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三阶段

(1)公安机关久侦不结

     公安侦查阶段的“挂案”最为常见,主要是违规刑事立案、诉讼推进不力和法律适用疑难、侦查能力不足、侦查取证困难、矛盾冲突复杂等原因造成。

(2)检察机关久审不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挂案”,则是超期未办结案件(如退回补充侦查后,未重报或未及时移送)。

(3)审判机关久审不判

     审判阶段的“挂案”,主要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因各种情形多次延长审理期限(如补充侦查、事实、法律争议、司法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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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案应经过较长时间依然停滞不前

     若处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侦办案件的法定期间内的,则不属于挂案(如经济案件或者检察院侦办案件,自强制措施解除后一年、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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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如何面对“挂案”

1

委托律师或自行整理、固定现有的证据材料

     相关证据材料的整理和留存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后续维护正当权利,把整个案件事实说清楚的前提。

     律师建议,所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家属都应当妥善保管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书,例如《刑事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扣押证据》、《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等。

     整理现有证据的另一个目的是梳理案件相关的全部事实,形成基础沟通文书及证据清单、证据汇总⽂件,后续,这些沟通文件将用于说明事实、提出诉求等。

2

通过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申诉、控告

     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有异议的、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申诉、控告。

     首先建议可以携沟通文件与办案机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协商解决挂案问题,当然,部分心有余悸的伙伴们,也可委托律师代为沟通和处理此事宜。

     此时,有的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已经调离原岗位,经妥善沟通并配合调查,部分案件通过该程序可以得到较为妥善地解决。

     如果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不愿意解决或解决的方案无法接受,那么,即可委托律师向办案机关本级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复核,通过让案件进入复议程序来促使解决实际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立案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核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介入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立案的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六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原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接受该项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

第七十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第七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通过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如公安机关内部不愿意解决或存在其他困难,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对侦查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律师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交申请,要求检察院依法介入并监督案件,依法处理挂案。

     另外,还可以考虑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向最高检提出申诉、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检举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负责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活动的执法监督和督察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其违法行为直接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对有关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事项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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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遇到挂案问题,最重要的是不要坐等,要主动去了解、去推动。

记住,这是你的权利,也是办案单位的义务。

最后特别提醒:

不要过于焦虑:挂案虽然让人不舒服,但不代表一定会有不好的结果,很多挂案最后都是撤销的。

保持正常生活:在案件处理期间,该工作工作,该生活生活,不要因为这个事情把自己的生活搞乱了。

相信法律程序:虽然有时候程序会拖延,但最终还是会按法律程序处理的。

如果想了解更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应对内容,欢迎关注,我们将持续为你提供实用、真实的案例解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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