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二)》第19条解读 | “社保新规”,社保缴还是不缴?

发布时间:2025/8/13 18:15:48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217

导读: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处于新发展阶段,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显著变化,人民群众的权益诉求更丰富多元,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解释二》首次对社保缴纳义务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本文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即将实施之际,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为分析重点,以此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解释二》的内容,为企业合规用工提供参考。


01

虽为新规却早已有之

     实践中,譬如天津、山东等地便持有与司法解释相同的观点,劳动者承诺或约定放弃缴纳社保无效,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01

天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2023)》(津人社规字〔2023〕7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02

 新疆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03

 山东烟台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

十五、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约定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协议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而浙江、江苏等地则认为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01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02

 江苏(虽然废止,但仍具有参考意义,实践中仍有多个地区持有相同观点,譬如徐州中院(2024)苏03民终667号,无锡市惠山区(2024)苏03民终667号等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此次司法解释出台是统一了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裁判规则,对已经实行的地方不受影响,主要针对的是尚未实行的地方。

02

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是否可以提出被迫离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呢?

     根据早在2008年就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第38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2025年《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任何“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均无效,员工仍可主张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早在2008年就明确规定了,如果企业没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提被迫离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3

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

员工可以提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说的是“未依法缴纳”,但“未依法缴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完全未缴纳;二是未足额缴纳。在司法实践中,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认定存在地区差异。

01

主流支持情形:完全未缴纳社保

全国性规则:用人单位完全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普遍会获得支持。

典型案例:劳动者以未参保为由解除合同,仲裁及法院通常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02

争议情形:未足额缴纳社保

支持观点:部分地区(如广东2021年前判例)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缴纳”,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否定观点:深圳等地区近年裁判观点变化,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保不构成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比如:2023年深圳中院在(2023)粤03民终5509号案中明确,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保但基数不足的,不支持经济补偿金诉求。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员工可向社保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

     因此,时隔17年之后,《解释二》再把这个条款翻出来明确一遍,很可能是想把第38条“未依法缴纳”的情况,限缩到“不交社保”,而不再扩大到“未按照实际基数缴纳”。

04

企业补缴社保后,已经支付给员工的社保补贴,能否要求返还?

     本次《解释二》第19条已经明确: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因双方自行约定而免除。但是,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事先向劳动者发放了社保补贴,在用人单位又补缴后,劳动者亦应当返还已收取的社保补贴。

典型案例

     季某原系某超市员工,双方约定某超市每月向季某补贴200元保险费用,但不给季某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季某共收到保险补贴费用4800元。

     2022年1月,季某从某超市离职后到社会保险部门投诉,要求某超市为其缴纳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某超市为季某缴纳了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后某超市提起诉讼,要求季某返还保险补贴4800元及其垫付的应由季某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7191.04元。法院经审理后对某超市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5

分歧仍存,有待统一

     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缴纳导致产生滞纳金的部分司法解释却只字未提。对此项部分实践中仍持有不同的观点,北京则明确表示应当由用人单位予以负担。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未依法就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保机构均可以依法向缴费单位加收滞纳金,而且该滞纳金只是针对缴费单位征缴,并未赋权社保机构对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广东则认为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终23902号

田某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结合田某在户籍地参加新农合的时间及在离职之后要求希拉利公司补缴社保费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田某对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因补缴产生滞纳金同样存在过错。综合全案,希拉利公司、田某应按照各自承担社保费的比例对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承担滞纳金。经一审法院核算,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希拉利公司和田某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合计为92168.5元,其中田某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为20372.7元,希拉利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为59874.21元。故田某应承担的滞纳金计算为13234.45元。

     

     由此可见,在既往的裁判规则下,承诺或约定不缴纳社保的裁判规则,不仅体现在是否支持经济补偿的问题上,同时也反映在是否支持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滞纳金的问题上。

     这一点相信最高院在推出正式文之前是明知的,但是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没有完全统一上述分歧,故而不排除个别地方仍会继续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因此劳动者在维权时仍需要予以谨慎对待,用人单位或仍能依据地方规则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滞纳金的部分。

06

结语

     总之,在用人单位完全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在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存在地区差异,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观点判断。建议用人单位强化合规管理,避免因社保问题引发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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