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9/5 16:30:22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516
导读:建设工程领域中,各类合同纷繁复杂,时常会出现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情况,如名为《内部承包协议》,实则是劳务合同;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则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所以审查建工类合同时需先根据合同内容判定合同性质后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实务中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合同这4种合同如何定义及区分?
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一个分支,施工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可结合合同内容判断合同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02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以及《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类型主要分为2大类: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01
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双方签订的合同通常命名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因没有统一的命名,实践中还有命名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故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判断是否是工程分包。
02
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如木工、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脚手架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双方签订的合同通常命名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03
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性质: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子类型,受《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特别法规制,强调资质要求和工程质量责任。
区分 | 劳务分包 | 工程分包 |
合同主体 | 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 | 专业分包人与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发包人 |
合同标的 | 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 | 除劳务外,还包括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 |
合同资质 | 劳务作业分包资质 | 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
合同效力 | 有效,不为法律所禁止 | 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则无效 |
分包条件 | 不需经发包人同意 | 需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 |
禁止性规定 | 劳务分包不能将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 | 分包人不能将建设工程二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 |
法律后果 | 劳务分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劳务作业部分向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参考案例:甘肃焱坤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争议焦点:二建公司主张其与焱坤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会涛带领的施工队之间属于劳务分包关系是否成立。
(2)在一审法院审理中,二建公司认可除1、2号楼给排水安装有出入外,其它焱坤公司主张的道路绿化、给排水,还有防盗门的供货安装工程都是由周会涛施工的。在二审法院审理中,二建公司认可焱坤公司的施工范围是白云小区的道路工程和室外给排水工程。二建公司提交的项目结算单证明其认为周会涛的项目决算费用是8389935.85元(其中人工费2126071.1元),但是应扣除10%的管理费以及税金、保修金等。
(3)最高法院认为:劳务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工程分包指向的对象是部分专业分项工程。虽然二建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分包关系,但对此其并未提交双方的合同予以证明。且双方履行情况表明双方的关系更符合工程专业分包,而非劳务分包。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及二建公司拟结算金额,二建公司支付的款项并不是劳务报酬,而是分项工程款,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二建公司再审中提交的工程结算书、领款单、出库单等并不足以证明二建公司与周会涛带领的施工队是劳务关系。
03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即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广义的劳务合同大部分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文中的劳务合同仅仅指代狭义的劳务合同。
04
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施工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 | 劳务合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合同主体 | 总承包商和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工程承包商和劳务分包企业。 | 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也是自然人和企业。 | 具有主体资格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为自然人。 |
合同目的 | 承包方自行雇佣施工人员完成施工项目 | 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 | 以建设工程为合同标的 |
管辖法院 | 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 被告所在地管辖或协议管辖 | 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
适用法律 |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 普通民事法律 |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
报酬结算 | 发包方支付的是工程款,其中包含人工工资 | 而劳务合同发包方支付的仅仅是人工工资 | 承揽人或承包人通过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或发包人支付报酬。 |
05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