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5/10 11:38:42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1541
近日,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当事人周某向他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同福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周某家属委托后,从犯罪地位、犯罪情节、积极退赔等方面积极辩护争取缓刑,最终,法院采纳同福律师意见,对周某宣告缓刑。
案情概述
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向他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周某的上述资金账户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黄某转入的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刘某粉转入的20000元。
其后,周某为配合他人转移。上述犯罪所得,在银行提取现金,并分别通过银行汇款至他人指定的账户。
2023年12月8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羁押,并同日被刑事拘留。
2024年1月11日,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刘某粉退赔20000元,向被害人黄某退赔10000元,均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思路
周某家属找到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郑灵丽律师、罗立之律师,希望能够为其提供辩护服务。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便通过会见当事人周某,听取其陈述,结合卷宗材料及阅卷笔录,通过联系公安机关了解了侦查活动情况,从以下几点提出了辩护意见:
1、周某文化程度不高,并未获利,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当事人周某只有初中学历,文化程度低,且并未获利,属犯罪情节轻微。
2、周某是初犯,并且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第一,周某是初犯,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情形,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周某是从犯,并非是犯意提起者以及犯罪行为的组织者,是招募而来的下层执行者,其本人也是被“刘某”欺骗投资。
3、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周某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同时,被告人周某的家属已经代为退赔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获取谅解。
再者,周某在归案后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保证不会再犯,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判决结果
律师团队多次与承办法官、检察官通过电话、书面和当面方式沟通案情和交换意见。承办法官也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在最后的判决中,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周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2、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作用;3、家属代为退赔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获取谅解。
综上,法院最终判处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办案心得
1、细致阅卷,会见询问,挖掘辩点
根据近期办理的多起案件经验,作为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首先我们要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然后辩护人更需要及时去法院阅卷,向当事人核实证据。更重要的是提交实质性的辩护意见,即辩护词。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仅仅维持在口头,也要落实在书面。
在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眼中,在被法院终审定罪之前,律师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尽力去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主动出击,调取证据
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有缓刑的基础上,应当尽一切可能去争取缓刑。
3、耐心沟通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辩护词固然重要,但与承办人交换意见也同样重要,因为办案单位的案件太多,要多方面关注案件办理的进展以及办案单位的意见。本案中,在证据较为充分,嫌疑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低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缓刑空间,办案律师通过多次与承办人沟通,呈现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理由和条件,最终承办人同意了辩护人提出的缓刑的辩护意见,取得了理想的结果。
结语
这起案件,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这个案件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同时,当面对类似的指控时,应该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致力于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服务犯罪、职务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帮信罪的有效辩护,致力于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免除刑事处罚.....在成立19年期间,承办刑事案件数百起,胜诉率高达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