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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5 14:40:29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652
01基本案情
2019年,原告李某承包了被告黄某公寓的室内装修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双方签订《装修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人黄某将某花园601房交由原告李某装修。
完工后,经对账,工程款共16万余元,截至2020年9月,被告欠付9万余元。
李某曾多次向黄某追要,仅获得一小部分。后来黄某拒绝支付,李某十分无奈找到我所咨询并委托依法提起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4193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提起反诉称,涉案协议约定总工程造价13000元,报价单代购款32151元,但其中五金挂件200元未实际购买,即代购款31951元,被告已付168500元,原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拖在拖延施工的违约行为,逾期交付7个月,故应向被告支付逾期交工损失35000元(参考同地段租金标准5000元/月计算)。原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施工瑕疵的违约行为,应向被告支付修复费用 20000 元。综上,请求判令:
1、原告返还超付款项 6549 元;
2、原告支付违约金 8097.55元;
3、原告支付质量修复费用20000元;
4、原告承担律师费用 7000元;
5、原告承担反诉受理费
02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关于是否欠付工程款的问题。根据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xx花园601房结算单”,该结算单明确载明装饰合同价格133282元、代购主材价格32151元,对此,被告在原告起诉前从未提出异议且经原告催款后仍陆续付款,直至原告起诉后还支付 10000 元,故被告实质上对该结算金额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结算单予以采信并依法认定该结算单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根据付款情况,被告仍欠付装修工程款 41933 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款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即逾期利息。双方结算后,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但被告经催款仍长期不支付装修工程款的行为确属不当,本院酌定逾期利息以 41933 元为本金,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次日,即 2025 年 2 月 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被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关于涉案房屋装修的完工时间,原告认为是 2020 年 1 月底,被告认为是 2020 年 6 月,但双方均未举证证实,且被告确长期拖欠原告装修工程款未付,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修复费用。被告主张原告施工存在瑕疵,应支付修复费用 20000 元,但并未举证予以证实,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主张原告支付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故判决: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黄某向李某支付装修工程款 41933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 41933 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2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黄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03索要工程款被反索赔质量问题怎么办?
1.积极应诉:针对质量问题进行答辩,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或者证明质量问题与己方无关。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无法自行解决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关注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关注证据的搜集和提交,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04客户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