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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3 15:21:50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953
01基本案情
郑先生于2008年7月入职,广州某蓝公司(简称“某蓝公司”)的员工,任职电梯维修工,2009年12月受工伤,2010年7月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坚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等级)为五级。
郑先生受工伤后于2010年4月返岗,在某蓝公司办公室上班,负责接电话和仓库管理等,每周工作5.5天,2024年5月至2025年8月,某蓝公司向郑先生每月按照扣除社会保险费前为2300元的标准发放相应金额,郑先生于2024年5月开始居家办公,2024年9月郑先生向某蓝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郑先生发现某蓝公司无故扣除工资后,多次跟某蓝公司沟通,但无果。郑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提起仲裁,请求:
1、某蓝公司支付郑先生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9月12日工资差额22183.94元;
2、某蓝公司支付郑先生2023年年终奖20000元;
3、某蓝公司支付郑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288元;
4、某蓝公司支付郑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329.5元。
02案情经过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接案后,迅速制定维权方案:
1、精准梳理仲裁核心证据链,夯实维权基础
接手案件后,团队第一时间聚焦仲裁关键证据:整理郑先生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伤残等级及对应赔偿标准),收集多次协商时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书面佐证,同时调取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及薪资标准的材料,确保每一份证据都直指“公司拒不履行工伤赔偿义务” 的核心争议点。
2、细化赔偿项目法定核算,明确仲裁请求金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办法,结合郑先生五级伤残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时长、医疗费实际支出等情况,逐项精准核算应得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等,形成清晰的赔偿清单,让仲裁请求金额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3、高效启动劳动仲裁程序,抢占维权先机
团队快速起草《仲裁申请书》,将核算后的赔偿金额、事实理由及核心证据清单完整提交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步跟进立案进度,确保材料无瑕疵、程序不卡顿。立案后第一时间与仲裁员沟通案件焦点,明确庭审重点,为后续庭审抗辩做好充分准备。
4、庭审强势抗辩直击争议,力促裁决支持诉求
针对公司可能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责任划分异议” 等抗辩理由,团队提前制定应对策略:庭审中逐一出示工伤认定、鉴定结论等法定文书,驳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的行为;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第 62 条等具体条款,强调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法定义务;结合协商记录证明公司主观拖延的事实,最终推动仲裁委员会支持郑先生的大部分赔偿请求。
5、跟进裁决履行,确保赔偿款足额到账
待仲裁裁决生效后,若公司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团队立即协助郑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跟进执行进度,协调法院查询公司财产,通过冻结账户、划拨款项等措施,确保裁决确定的赔偿款全额、及时到账,让郑先生的法定权益从“纸上裁决” 变为 “实际到手赔偿”。
03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一、关于工资问题。结合双方工资表中确认的电话补贴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2日工资差额13847.88元。
二、关于年终奖问题。参照被申请人2022年支付申请人年终奖的金额,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年终奖20000元。
三、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意外险赔付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两者并行不悖,用人单位不得以意外险赔付为由用以抵扣工伤保险待遇,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288元。
四、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如上所述,双方劳动关系已因申请人提出而解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经计算,申请人请求的315329.5元未超出本委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的金额,申请人自主处分权利范畴,本委予以尊重并照准,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329.5元。
故判决: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2日工资差额13847.89元;
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年终奖20000元;
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288元;
四、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329.5元。
04工伤维权指南
工伤认定:
证据固定是基石,申请时效是关键
(1)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立刻送医治疗,并且立即让用人单位知悉事故情况。最好有书面记录或可保留的通讯记录(如微信、邮件)。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向当地的社保行政部门报告工伤情况。受伤劳动者务必要保存好证据,这是后续所有步骤的基石!如医疗证据: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等。事实证据: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及联系方式。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工牌、工资条、社保记录、考勤记录等。尽可能通过拍照、录像、寻找目击同事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
(2)牢记申请时效: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通常为事故发生后1年。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如单位不申请,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务必在1年内自行提出,切勿拖延,以免丧失权利。
劳动能力鉴定:
把握最佳时机,理解鉴定结论
(1)鉴定需注意时机:劳动能力鉴定并非越早越好,应在伤情经治疗相对稳定后或治疗完毕进行。过早鉴定可能无法反映真实伤残程度,影响评级结果。
(2)鉴定结论是赔偿的核心依据:伤残等级直接决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核心赔偿项目的计算基数。
工伤索赔:
项目繁多需厘清,仲裁是法律利器
(1)赔偿项目具有法定性:工伤赔偿是一个“组合拳”,主要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标准,需要专业核算,避免遗漏。
(2)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当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时,劳动仲裁是法定、高效且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仲裁申请中,应明确各项请求、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专业的法律文书能极大提高胜诉率。

